主要职责: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处室设置:设委主任办公室(总值班室)、综合处、研究室、督查室、文档处、政务信息处、秘书联络处、信访处、保密安全处。
主要职责: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干部处、监督教育处、专业人才管理处、劳动工资处。
主要职责:承担健康中国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发展规划处、建设装备处、大数据办公室(事业统计处)、爱国卫生工作办公室。
主要职责: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处室设置:设办公室(扶贫处)、经济管理处、预算管理处、资产装备处、审计评价处、机关财务处。
主要职责: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处室设置:设综合与标准处、立法处、法制审核处、行政复议处。
主要职责: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处室设置:设综合协调处、政策研究处、督导评价处、公立医院改革处。
主要职责: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监测评价处、传染病防控处、免疫规划处、艾滋病防控处、结核病防控处、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处、慢性病与营养管理处、精神卫生处、环境健康处。
主要职责: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医疗资源处、医疗机构处、医疗管理处、医疗质量与评价处、医疗安全与血液处、护理与康复处、行风建设处、公共卫生医疗管理处。
主要职责: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运行评价处、家庭医生处、基本公共卫生处。
主要职责: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主要职责: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重大专项处、规划评估处、生物安全处、医学教育处。
主要职责: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督察处、公共卫生监督一处、公共卫生监督二处、传染病防治监督处、医疗监督处。
主要职责: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药物政策处、药品目录管理处、药品供应保障协调处、药品使用管理处。
主要职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处、食品营养处。
主要职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处室设置:设综合协调处、健康服务处、医养结合处。
主要职责: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妇女卫生处、儿童卫生处、出生缺陷防治处。
主要职责: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预防处、技术服务管理处、职业病管理处。
主要职责: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政策协调处、监测评估处、家庭发展指导处。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新闻网络处、宣传处、健康促进处。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国际组织处、欧美处、亚太处、非洲处(援外处)、港澳台处。
主要职责: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保健一处、保健二处、预防处、财务处。
主要职责: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处室设置:设办公室(宣传、行业党建处)、纪委办公室(巡视工作处)、组织处(统战处)、群工处。
主要职责: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处室设置:设综合处、组织处、生活处、健康处、服务处。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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